隨著多孩家庭數量的增長,聘請月嫂為新生兒和產婦提供護理服務為了普遍選擇。這也導致了月嫂這一朝產業的就業形態出現了靈活化趨勢,但同時也引發了不糾紛。最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確認勞關系糾紛,對一名月嫂在客戶家中摔倒傷后起訴月子中心要求確認勞關系的訴求,最終依法判決駁回。

王大姐年逾五十,多年來一直從事月嫂、育嬰師工作,由經營月子中心的公司接單后將其外派至客戶家中工作。2022年4月,王大姐在客戶家中進行月子護理服務時摔倒傷,經診斷為右側橈骨遠端骨折。為了獲得工傷賠償,提出仲裁請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關系。由于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備勞爭議仲裁的主資格,所以將此事訴至法院解決。

經查,月嫂服務一般每單26天。王大姐經客戶面試后,客戶、王大姐本人和上述公司三方均滿意了,即可做該外派單。客戶向公司支付1.3萬元每單,公司在王大姐結束該外派單后一周左右向其支付1萬元每單。沒有接單期間,王大姐自由安排時間,無需至公司出勤,公司亦不向其支付費用。對于公司外派的月子單,王大姐有選擇接或拒絕的權利。證據顯示,公司從2018年7月起向王大姐支付報酬,其中在2019年1月至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間,有超過12個月無費用發放記錄。

在庭審中,王大姐陳述這段時期曾以個人名義提供月嫂外接單服務。法院審理后認為,勞關系的特征包含三個維度,即人格從屬、經濟從屬、組織從屬。對于未訂立書面勞合同且雙方對法律關系存在爭議的,應據用工事實和勞管理程度綜合考慮。首先,人格從屬表現為勞者在向用人單位提供勞時不能自由安排自行為,其行為用人單位的指揮與控制。本案中,王大姐無需公司勞規章制度的約束,公司對其亦不進行獎懲,對于是否接單、何時接單、接單容,王大姐均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在沒有接單時無需出勤、時間自由安排,所以二者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其次,從經濟從屬來看,本案中,王大姐與公司約定分方式,收來源為其提供月嫂的服務,對是否接單有自由選擇權利,這與勞關系中用人單位直接獲取勞者的勞果并按照統一標準向勞者支付報酬的收分配方式有本質區別,所以二者之間并無明顯經濟從屬。再者,組織從屬表現為勞者是否被納用人單位的組織系當中,并以用人單位名義對外提供服務。本案中,王大姐雖存在以公司名義提供月嫂服務的形,但在2019年、2020年期間,其亦存在未從公司接單且以個人名義提供月嫂外接單服務的形,雙方之間并無明顯組織從屬。綜上,法院認為,因月子中心所屬公司與月嫂王大姐之間不備勞關系的從屬特征,雙方不存在較強程度的勞管理,最終判決認定雙方不存在勞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