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導致了房地產企業的倒閉和破產事件屢見不鮮。當房地產公司陷債務危機時,購買期房的消費者無疑是最影響的群,他們直接面臨著失去房款和房屋的風險。盡管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主流觀點認為業主的債權優先權應該得到承認,普遍認為業主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優于抵押權和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優先償權,但是一直沒有明確的法規來支持這一觀點。許多地方法院也沒有認為普通購房者作為消費者能夠有優先償的權利,這與實際裁判結果和理念觀點不一致,導致很多爛尾樓盤的業主的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然而,現在這個問題終于有了突破的進展!

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9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并決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這份批復首次明確了購房人作為消費者的地位,并明確了購房人的優先權。這次最高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批復雖然只有幾條容,但對于相關案件的裁判思路作出了重大調整。通過研究各種法律條文,并向專業人士咨詢,筆者對這份批復的容進行了簡單解讀:

首先,批復明確指出,購房者的房屋付請求權應該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償權和銀行等有的抵押權,有更高的優先效力。其次,這種優先效力還可以適用于購房款返還請求權,在強制執行和破產清算程序中購房款可以優先償,將保護購房者的權益放在首位。第三,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償權仍然據民法典的規定,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第四,這是最高法院為保護購房者居住利益而作出的特例規定,僅適用于商品房,不包括寫字樓、商鋪、廠房等其他類型的房產。第五,只有以居住為目的的商品房消費者才能適用第二條,那麼什麼是以居住為目的呢?如果名下已經有房子,是否仍然適用?筆者認為可以參考《九民紀要》的解釋,如果在涉案房屋所在的市或縣級市范圍,商品房消費者名下沒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雖然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購買的房屋仍然滿足基本居住需求,都可以理解為符合“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規定。總的來說,司法神實際上是符合“房住不炒”的大前提。

簡而言之,方明確:以居住為目的的購房者的權益優先于施工隊和銀行等其他債權人。總之,最高法院通過的這份批復有重大意義,可以說是為眾多爛尾樓的購房者送上了一張“免死金牌”,也充分現了我國深貫徹以人民為本的法律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