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將于2023年12月28日開始實施。《意見》明確了因酒駕、醉駕曾過罰等十五種從重節,并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十種形。對存在發生通事故、行為危險大以及主觀惡深等形的醉駕者,將從重理。而對于醉駕同時構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將依照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嚴格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意見》還規定了醉駕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理,而是按照道路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罰。《意見》還強調建立健全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互銜接、梯次遞進的酒駕醉駕治理系,以更好地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最后,《意見》要求各級政法機關應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采取多種方式強化綜合治理、訴源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