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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彩禮新規”正式施行,于春節前夕生效。新規明確了對于借婚姻索取財、結婚后“閃離”等形的彩禮糾紛如何理。在新規下,彩禮的認定變得更加明確,可以據給付財的目的、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價值、給付人及收人等事實認定是否屬于彩禮。此外,新規還通過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例如一方為了表達或增進的日常消費支出等。另外,對于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況下,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況,人民法院將據實際使用況和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

在新規實施后,多地紛紛適用新規對彩禮司進行判決或調解。例如,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最高法彩禮新規,調解了一起涉彩禮糾紛案件。另外,北京市高院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也發布了一起適用最高法彩禮新規作出判決的案例。

這些案例展示了在新規下,法院對彩禮糾紛的理更加明確,況綜合考慮了雙方的共同生活況、實際使用況、孕育況等因素,從而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這一新規的實施為彩禮糾紛的理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據,也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