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暴力日”,為了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并對施暴人或潛在施暴人形法律震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回應了審判實踐中常見的問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包括暴力和神暴力,指的是家庭員之間以打罵、限制自由、恐嚇等方式實施的和神侵害行為。在審判實踐中,神暴力不僅包括謾罵和恐嚇,還包括侮辱、誹謗、威脅和擾等行為。
其中一起案例顯示,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李某是夫妻關系。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議,李某多次以威脅的方式,如跳樓、喝農藥等來恐嚇王某,而王某多次報警,但未能得到解決。為了保證自己的人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李某的自傷自殘行為會讓王某產生恐懼緒,屬于神侵害,因此裁定止李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并止李某擾、跟蹤和威脅王某。
201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設立了人安全保護令制度,違反該保護令的行為可能會到罰款、拘留甚至構犯罪的罰。人安全保護令包括止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止擾、跟蹤和接申請人及其親屬,責令施暴人離開住所,限制施暴人在一定范圍活等措施。在人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待證事實的證明標準低于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醒,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況,要及時保留照片等證據,第一時間報警,這些證據將作為法院簽發人安全保護令的重要依據。
另一起案例顯示,申請人李某與龔某是夫妻關系,期間李某多次遭到龔某的暴力毆打,最為嚴重的一次是被龔某用刀威脅。為了保障自己的人安全,李某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盡管李某只能提供一些傷的照片和報警記錄作為證據,但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據日常生活經驗和常理分析,存在較大可能李某遭了龔某的家庭暴力,符合申請人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
人安全保護令不僅適用于婚姻關系,也適用于關系和終止后的況。一起案例顯示,申請人林某和趙某原本是關系,但由于雙方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然而,趙某通過暴力、擾、定位跟蹤、竊聽、破壞家門鎖和電閘、安裝監控攝像頭等方式對林某進行擾,嚴重影響了林某的生活和工作,并對林某的人安全構威脅。林某多次嘗試通過調解解決問題,但趙某拒不改正。因此,林某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據婦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止在終止關系或離婚后糾纏、擾和泄婦的私和個人信息。考慮到林某到的侵害和面臨的現實危險,法院裁定止趙某毆打、擾、跟蹤和接林某。
此外,人安全保護令也適用于父母到子的家庭暴力的況。一起案例顯示,申請人陳某與被申請人鄭某是母子關系。鄭某多次以暴力威脅方式向陳某索要錢財,給陳某的心造巨大打擊,使無法正常生活。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陳某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盡管陳某已經七旬高齡,但鄭某作為子沒有盡孝敬之責,反而多次辱罵、威脅和毆打陳某,給造了巨大傷害。因此,法院裁定止鄭某毆打、威脅陳某,并止鄭某以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擾陳某,同時止鄭某前往陳某居住的房屋。
在實踐中,家庭暴力害者舉證不足是阻礙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大障礙。由于申請人可能面臨證據收集和行能力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慮到這一特殊況,與公安機關和街道辦事合作,調取相關證據,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