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二批未年人專題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在韓某某、張某申請人安全保護令一案中,法院明確表示,如果直接養人對未年子實施家庭暴力,法院有權暫時變更直接養人。該案例涉及到小韓,他在父母離婚后跟隨父親韓某生活。然而,在直接養期間,韓某以違反品德等為由,采取了木擊打、罰跪等罰手段對待小韓,導致小韓傷。此外,韓某還不允許小韓去上學,因為小韓無法完其布置的國學作業。

2022年9月,某派出所向韓某發出了《家庭暴力告誡書》。然而,由于韓某繼續實施家暴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將小韓由其母親張士臨時照料。2022年12月,張士將韓某告上了法院,請求變更養關系。為了保障小韓的人安全,小韓和張士在2022年12月向法院申請了人安全保護令。經過審查,法院認為父母應該學會使用適當的教育方式,而不是采取罰等簡單暴的錯誤教育方式對待未年人。理涉未年人案件時,法院應遵循未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充分考慮未年人的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并給予他們特殊、優先的保護。

韓某作為小韓的直接養人,在養期間嚴重侵犯了小韓的心健康,這對小韓的健康長沒有好。因此,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做出了如下裁定:中止韓某對小韓的直接養,將小韓臨時由張士直接養;止韓某對小韓實施暴力傷害和威脅;止韓某跟蹤、擾、接小韓。一般人安全保護令案件中,申請人通常請求止實施家暴行為。然而,對于被單親養的未年人來說,他們在學習和生活上高度依賴直接養人,一旦直接養人實施家暴,未年人可能因為力而不愿求助相關部門。即使法院做出了人安全保護令,由于未年人與直接養人共同生活的切關系,法律的威懾效果也會打折扣。

考慮到未年人的生活環境,法院在裁定止實施家庭暴力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特別措施,即暫時變更直接養人,將未年人和原直接養人隔離開來。這不僅可以發揮人安全保護令的作用,還可以保障未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他們的健康長。(周蕤)(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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