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章:11月25日被確定為“國際消除對婦暴力日”,為了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并對施暴人或潛在施暴人形法律震懾,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了一批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回應了審判實踐中常見問題。2016年頒布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國家對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止態度;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再次強調了止家庭暴力的重要;婦權益保障法、未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也對弱勢群,特別是婦、未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實施暴力作出了特殊保護規定。2022年,為了應對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共同發布了《關于加強人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并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發現、證據收集、執行聯等機制,明確了人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形式和證明標準,并加大了違反人安全保護令的懲罰力度。據了解,人安全保護令是指當事人在遭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安全保護令可以采取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止被申請人擾、跟蹤、接申請人及其親屬,責令被申請人搬離住所,止被申請人在一定范圍等措施。人安全保護令可以預防和制止施暴人再次施暴。對于違反人安全保護令的行為,懲罰可以從輕罰款、拘留到重罪構。人安全保護令的簽發率逐年提高,為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或再次發生提供了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的典型案例中進一步明確了神暴力也被視為家庭暴力。近年來,人們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不再局限于暴力,對于向人民法院申請神暴力的案件數量也有所增加。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自由,以及經常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神等侵害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除了經常謾罵、恐嚇等神侵害外,還有其他行為也屬于神侵害。例如,在一個典型案例中,丈夫通過喝農藥、跳樓等自殘自傷的方式威脅妻子,盡管施暴人沒有直接謾罵或威脅,但他的自殘自傷行為使妻子到害怕和心理不自由,這也屬于神侵害。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妻子申請人安全保護令的請求。這個案例富了神侵害的類型,明確了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則,并對人民法院神侵害案件有借鑒意義。在人安全保護令案件中,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主要目標是預防家庭暴力或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確保害人得到及時的法律救助。考慮到人安全保護令的時限要求,以及不同人群收集和固定證據能力的差異,為了使更多的暴力行為得到有效規制,《規定》明確了人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待證事實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相較于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證事實需要有高度可能的證明標準更低。例如,在一個申請人安全保護令的案件中,申請人提供了傷照片和報警電話記錄,而在聽證過程中,被申請人解釋說傷是自己摔倒造的,但這一解釋并沒有說服力。人民法院結合上述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況,認定申請人遭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較大,并簽發了人安全保護令,充分保護了婦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例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況,要及時保留照片等證據,并第一時間報警,因為相關證據將為人民法院簽發人安全保護令的重要依據。此外,人安全保護令也適用于關系中和終止后的況。據反家庭暴力法第37條的規定,家庭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新修訂的婦權益保障法第29條明確規定,在友、終止關系或離婚后,對糾纏、擾婦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件。在一個申請人安全保護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據法律簽發了人安全保護令,以便規制關系結束后的擾和跟蹤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為直接對害人的和心理造傷害,因此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保護特殊群的利益。例如,在一個申請人安全保護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考慮到申請人已經年過七旬的實際況,在收到申請后主調取了報警記錄等材料,使申請人免于奔波之苦。這些案例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神暴力也被視為家庭暴力的原則,加強了對特殊群利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