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了《關于規范辦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旨在規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程序,推進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實施,提升法律監督質效和司法公信力,促進司法公正。該意見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均收到了該通知并需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對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規范履行審判和法律監督職責。人民檢察院在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時應堅持法定與必要相結合的監督標準,增強監督的及時與實效,規范適用再審檢察建議;人民法院則要堅持依法接監督,增強接監督的主與自覺,及時辦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據意見,人民檢察院在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存在法律規定的形或民事調解書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形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應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此外,人民檢察院還發現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系民事訴訟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理。

意見還規定,對于同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或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檢察院一般不適用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改進工作建議,但不屬于再審檢察建議的范疇。

在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時,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特殊況下可與同級人民法院會商解決。再審檢察建議書應當將案件相關況、監督意見以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的違規形詳細列明。如果再審檢察建議案件不符合規定,人民法院將依照相關解釋進行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檢察建議書和相關檢察案件材料后七日編立案號,并依法進行審查,并告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已經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理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對于已經作出再審裁定但尚未審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再審檢察建議并再審案件一并審理,并告知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作出再審裁定但尚未審結的案件,同級人民法院可以將再審檢察建議書及檢察案件材料報送上級人民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對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應當組合議庭,在三個月審查。如有特殊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應當依照相關審批程序進行。參與原審判程序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辦理。

人民法院對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一般采取審查人民檢察院移的案件材料、調閱原審案件卷宗等方式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后,如果案件可能啟再審或存在其他必要形,應當詢問當事人。

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錯誤并決定采納檢察建議啟再審,再審裁定書應當載明監督機關和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文號,并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如果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再審,應當以書面形式回復人民檢察院并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可以適當方式將人民法院不予再審的結果告知申請人。

對于人民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啟再審的民事案件,應當按照相關程序開庭審理。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原案理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存在虛假訴訟,或者需要出示調查核實的證據,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形,可以派員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時,可以參照相關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對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完再審后,應當將再審后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如果是調解結案,應當書面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此外,意見還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建立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共同調解機制,做好調解和矛盾化解工作。對于涉及群糾紛、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敏等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過程中應加強通,依法妥善理。

最后,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定期開展再審檢察建議工作的綜合分析和通報,推審判監督和檢察監督工作的良,提升再審檢察建議案件辦理的質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實踐中遇到新況、新問題時,可以先行會商,并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層報相關問題和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