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旨在妥善審理涉及彩禮糾紛的案件,并更好地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的原則,并對彩禮的范圍、返還條件和當事人的確定等進行了規范,以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更好地滿足人民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據征求意見稿,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可以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的民間習俗、給付的目的、時間和方式、財價值、給付人和接收人等因素來確定彩禮的范圍。對于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夫妻,在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般況下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法院可以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時間、彩禮的實際使用況、嫁妝況、是否有孕育子以及雙方的過錯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在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時,可以參考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給付方家庭的經濟況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進行確定。

另外,對于尚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的夫妻,如果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人民法院應當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的實際使用況、嫁妝況、是否有孕育子以及雙方的過錯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

這一征求意見稿的發布,為彩禮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有助于更加公正地理相關爭議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法院希通過廣泛征求社會意見,進一步完善這一規定,以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并提高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