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法院判決,社會保險部門有權直接確認勞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最高法院認為,現行法律并未規定社保部門在行使職權時需先經仲裁裁決程序,因此社保部門對勞關系予以直接確認,并作出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此舉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保護勞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此外,最高法院引用了(2009)行他字第12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有勞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認定勞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有確認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關系的職權。

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因此,社保部門有權核定社會保險費數額,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最高法院裁定撤銷之前的行政判決,并維持一審和二審案件理費由被申請人承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