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明確規定,勞者在線上加班時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一起涉欠薪糾紛的典型案例。案例中提到,李某在2020年4月加某文化傳公司擔任短視頻運營總監,但是5月28日,公司以李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勞關系。李某隨后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雙休日加班費等共計45998.5元。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李某1萬元的延時加班費,以及5517.24元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稱,人民法院在認定“線上加班”加班費時,以勞者提供的勞占用其休息時間為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容等因素,酌認定加班費。互聯網改變了傳統的工作方式和場景,導致了“形加班”的出現。勞者在“形加班”中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只有付出而沒有保障。而最高法的判例賦予了勞者博弈的底氣,讓弱勢一方的勞者在與用工單位之間的糾紛中增加了一個法律工。這一次,最高法認為,“線上加班”不同于傳統意義上在用人單位的加班,有居家化、碎片化特點,因此應以提供實質、占用休息時間作為評判依據。這一司法裁決引導了勞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再平衡。在當下的經濟環境下,企業在辭退勞者時要掂量一下勞者索要“線上加班費”的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