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38批共5件指導案例,這些案例均屬于長江保護專題指導案例。其中,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昆明閩某紙業有限責任公司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選為指導案例215號,供全國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使用。指導案例215號《昆明閩某紙業有限責任公司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了生態環境侵權案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及東連帶責任規則。該案由西山法院主要領導擔任承辦人,為國首例以公司人格否認追究東環境侵權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了有效規制,引導企業全面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有力回應了“最嚴格制度,最嚴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政策需求,為長江上游生態安全保護做出了司法智慧和貢獻。
該案先前已選2022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云南法院2022年度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以及《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并榮獲2023年全國法院環境公益訴訟優秀裁判文書(民事類)二等獎。
據裁判要點,公司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東有限責任,導致公司無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義務的況下,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請求東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為被告單位昆明閩某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某公司)在立后,未經排污許可的況下,擅自通過暗管將生產廢水直接排螳螂川河道,造嚴重的環境污染。該行為對螳螂川地表水環境造了污染,同時也對下游金沙江生態流域功能產生了一定影響。此外,閩某公司的東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還存在個人銀行卡收公司應收資金、將公司財產記載于個人名下、公司賬簿與東賬簿不分等行為。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閩某公司、黃某海、李某城等提起公訴,并對閩某公司及其東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否認閩某公司的獨立地位,由東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在2022年6月30日作出了判決。判決認定被告單位閩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罰金200萬元;被告人黃某海犯污染環境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罰金50萬元;被告人李某城犯污染環境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罰金50萬元;閩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0815021元,并支付鑒定檢測費用129500元。同時,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對閩某公司的賠償損失和鑒定檢測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承擔合理利用資源、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閩某公司無視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對生產廢水未進行有效理并直接排放,造嚴重的環境污染,構了污染環境罪。黃某海、李某城作為閩某公司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到了相當的作用,也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閩某公司的東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忽視了對環境保護的義務,導致公司生產經營活對環境公共利益造了嚴重損害。法院認定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與閩某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況,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東有限責任。由于閩某公司已失去清償環境侵權債務的能力,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應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件已進執行程序,目前可供執行的財產價值已覆蓋執行標的。法院認為,企業應當承擔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而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將到法律的追究。這一指導案例對于引導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有重要意義,也為類似案件的審判提供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