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今日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人民法院在涉及彩禮糾紛方面的典型案例,并詳細說明了相關工作況。在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出了一個問題,即在當前涉及彩禮返還糾紛較多的況下,主要有兩種況,一種是“閃離”,即婚姻短暫而突然解散,另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對于這兩種況下,給付彩禮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回答中表示,短暫存在的婚姻往往導致基于婚姻的財產安排出現不平衡的現象,而彩禮問題正是這種困境的現。通常況下,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給付彩禮的目的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應當作為判斷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慮因素。在“閃離”的況下,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在全家共同努力給付的高額彩禮的況下,會導致雙方的利益明顯失衡,甚至可能使給付高額彩禮的一方陷貧困,對未來的生活造重大影響。陳宜芳指出,“在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的況下,司法的重點是調整因高額彩禮導致的利益不平衡現象。中國地域廣闊,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區,不同家庭之間的經濟狀況也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很難對高額彩禮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需要參考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和給付方家庭收等事實來做出判斷。”陳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雖然對彩禮返還問題進行了區分,即未辦理結婚登記和已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同況進行了規定,但關注的重點依然是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況下,雖然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不備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忽略共同生活的事實。這一事實不僅承載了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還會對的心健康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在孕育子等況下。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彩禮一方全部返還,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的況,應考慮各種因素來確定是否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