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法發布了一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明確了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共同生活時間的重要。無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都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然而,由于案件況各不相同,對于何謂“共同生活”,很難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因此需要分析。

以劉某與朱某為例,他們于2020年7月確立了關系,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在結婚當月向朱某的銀行賬戶轉賬了80萬元,并附言為“彩禮”,還轉賬了26萬元,并附言為“五金”。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生糾紛,于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系僅存續不到三個月。他們婚后沒有生育子,也沒有共同財產和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離婚后,由于彩禮返還問題引發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除了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也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因此應當認定為彩禮。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盡管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從他們后續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況來看,他們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婚姻關系僅存續不到三個月,在這期間,他們工作和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后續的工作、居住和生活并沒有形一致的規劃。雖然雙方曾有短暫的同居經歷,但他們尚未形完整的家庭共同和穩定的生活狀態,因此不能認定為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

考慮到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后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況,法院決定對這部分費用進行扣減。基于這些況,法院酌判決返還80萬元的彩禮。據介紹,本案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短,登記結婚后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一致的規劃,未形完整的家庭共同和穩定的生活狀態,因此不宜認定為已經有共同生活。然而,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和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法院決定酌返還大部分彩禮,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