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 強調支持消費者維權并實施懲罰賠償制度

人民群眾通常將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然購買并維權的行為稱為“知假買假”。然而,社會對于是否支持這種行為存在不同的意見。為了明確和統一相關的裁判規則,最高法今日對外發布了四則食品安全懲罰賠償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主要針對兩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二是在生活消費范圍支持懲罰賠償請求。

最高法明確表示,關于是否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判斷原告維權機上。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支持消費者提出的關于懲罰賠償的訴訟請求。這將有助于消彌爭議,統一規則,并為保護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經營的,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作為賠償金。這一法律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賠償規則。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如果購買者在食品、藥品質量問題上與生產者、銷售者發生糾紛,而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然而,一些人為了牟取不當利益,利用上述規定,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并通過擴大“一”、增加計算懲罰賠償金的基數來達到高額索賠的目的。這種行為導致一些生產經營者背離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神,也引發了是否應當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

記者注意到,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認定了“消費者”的范圍,并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支持了消費者提出的關于懲罰賠償的訴訟請求。例如,在發布的郭某訴某經營部產品責任糾紛案中,原告共購買了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在劉某訴某鹿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購買了鹿胎膏和鹿鞭膏,也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在這兩個案例中,以消費者支付的全部價款為計算基數,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懲罰賠償請求。

此外,在發布的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首次購買了30盒“黃芪薏米餅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據這一事實確定了計算懲罰賠償金的基數。對于原告明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加購的部分,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其提出的懲罰賠償請求。這個案例現了人民法院在適用“退一賠十”的懲罰賠償規則時,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認定懲罰賠償金的計算基數的裁判規則。

最高法認為,“知假買假”的矛盾主要源于“造假”和“售假”,即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只有治理了這些假冒偽劣行為,才能消除“知假買假”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