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涉彩禮糾紛的典型案例。該案涉及劉某與朱某之間的婚姻財產糾紛,最高法明確表示: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只有短暫的同居經歷,尚未形穩定共同生活,那麼應該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返還部分彩禮。
劉某與朱某()在2020年7月確立了關系,之后在2020年9月登記結婚。結婚當月,劉某向朱某的銀行賬戶轉賬了一筆80萬元,并注明為“彩禮”,還轉賬了一筆26萬元,并注明為“五金”。雙方分別在不同的省份工作生活。由于籌備婚禮等事宜引發了糾紛,雙方在2020年11月達協議離婚,婚姻關系僅存續不到三個月。他們沒有生育子,也沒有共同財產或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游、親友往來等事項產生了一些費用。離婚后,彩禮返還問題引發了爭議,劉某提起訴訟,要求朱某返還106萬元的彩禮。
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給付給另一方的錢。關于案涉款項的質,除了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也符合婚禮習俗中對彩禮的一般認知,因此也應當被認定為彩禮。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盡管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從后續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況來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的婚姻關系僅存續不到三個月,在這期間,他們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后續工作、居住、生活的計劃還沒有形一致的規劃。盡管雙方有短暫的同居經歷,但還沒有形完整的家庭共同和穩定的生活狀態,因此不能認定他們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
考慮到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并且劉某支付了彩禮后,雙方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況,法院酌認定返還80萬元的彩禮。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否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時間都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然而,每個案件的況都不同,對于何謂“共同生活”很難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應該據況進行分析。在這起案件中,雙方的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很短,登記結婚后仍在籌備婚禮的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工作、居住、生活也沒有形一致的規劃,還沒有形完整的家庭共同和穩定的生活狀態,因此不能認定他們已經共同生活。然而,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以及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法院判決酌返還大部分的彩禮,以平衡雙方的利益。(平鈺驍)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