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明確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法院可以綜合考慮雙方當地民間習俗、給付目的、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價值大小、給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來確定彩禮的范圍。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三種形下給付的財不屬于彩禮:一是婚約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或禮金;二是婚約一方為表達或增進而進行的消費支出;三是其他價值不大的財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涉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的主資格。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起返還彩禮訴訟請求時,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而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而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針對已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的況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的況,征求意見稿也分別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條件。

對于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況,如果一方在離婚時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法院可以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況、有無孕育子、雙方過錯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來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而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可以參考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給付方家庭經濟況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來確定。

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況,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時,法院應當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況、有無孕育子、雙方過錯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來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

最高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容將于2023年12月26日截止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