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批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鮑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該案件涉及冒充證券公司客服以提供票咨詢為名獲取“微信號四件套”,為上游犯罪團伙“引流”。以下是該案件的基本況:

2020年10月,鮑某立A公司,并招募了龔某某為經理,孔某某等20余人為話務員。同年11月,鮑某開始通過網絡接單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并收取高額費用。鮑某組織話務員冒充證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團伙提供的電話號碼撥打電話,以“免費提供票咨詢”等話來引對方添加微信好友,從而獲取對方的微信號、微信昵稱、手機號碼、微信實名認證信息(俗稱“微信號四件套”)以及朋友圈截圖、微信和支付寶實名認證截圖等信息。這些信息被用來騙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團伙提供的“客戶經理”微信號,并進流”微信群。截至2021年8月2日,鮑某接上游犯罪團伙提供的電話號碼約72萬條,并先后提供了約13800條的“微信號四件套”信息,非法獲利達68萬余元。龔某某、孔某某等人據工資底薪和提等方式非法獲利3萬至9千余元不等。

經調查,鮑某團伙添加了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為微信好友后,以“薦”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團伙的微信名片,導致二人遭遇虛假投資理財詐騙,被詐騙金額共計8萬余元。

2021年11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以鮑某等6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罪移送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鮑某等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活提供了引流幫助,以“薦”等名義將被害人引上游犯罪分子的微信群,同時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構要件。鮑某等人還非法獲取他人微信號等公民個人信息并提供給上線,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且節特別嚴重。據選擇一重罰的原則,本案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論

2022年4月29日,宣州區檢察院對鮑某等6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同年5月30日,宣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鮑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判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判孔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罰金。所有被告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嚴懲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為詐騙提供幫助的犯罪活。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吸”引流是上游關鍵環節,已經形了黑灰產業鏈。犯罪團伙立公司、招募人員,組穩定的“引流”團隊,非法獲取客戶微信號并提供給上線,既為詐騙犯罪提供了幫助,又侵害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針對這種況,應該據擇一重原則,依法從嚴懲,從源頭上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黑灰產業鏈條。

檢察提醒公眾,社賬號、人臉、指紋、GPS定位等個人信息一旦被非法獲取、出售、散布,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來實施準詐騙。因此,公眾必須切實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要輕信虛假信息,不要隨意添加不明來源的“好友”,不要隨意下載不明鏈接的件,以免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給自己的人和財產安全帶來損害。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