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最近聯合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的目標是規范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保障在押人員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的順利進行。《規定》對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啟程序、容方式、標準把握、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員申請權的同時,《規定》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據職權或看守所的建議啟羈押必要審查程序,特別是針對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至應進行一次羈押必要審查。同時,《規定》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據案件偵查況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評估是否適當采取羈押強制措施。《規定》還特別強調對符合特殊況的被羈押人,如“系未年人的唯一養人”等8類況,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立即進行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為了全面、準確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規定》明確規定了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危害社會犯罪、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侵未年人犯罪等10類社會危險較大的況,一般不予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規定》對羈押必要審查、評估的容和方式進行了細化,明確應全面審查、評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悔罪表現、案件進展況、可能判的刑罰、狀況、社會危險和繼續羈押必要等因素,并特別規定了社會調查、量化評估、對未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心理測評等作為審查判斷是否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參考。此外,《規定》還對變更羈押強制措施后的監督管理責任作出了規定,對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需要重新逮捕的,將按法定程序重新逮捕。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與公安機關共同努力落實《規定》,推提升羈押必要審查工作的質效,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規定》的出臺是推進法治公安建設的舉措,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保障刑事訴訟活的順利進行,切實提升刑事案件辦理的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