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最近聯合印發了《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規定》(下稱《規定》),旨在規范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并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的順利進行。《規定》總共有27條,據近年來的逮捕羈押實踐制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啟程序、容方式、標準把握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規定》在確保在押人員的申請權利的同時,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據看守所的建議啟羈押必要審查程序。特別是對于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至應當開展一次羈押必要審查。同時,據案件偵查況,公安機關可以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評估羈押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規定》還特別強調,對于符合“系未年人的唯一養人”等8類特殊形的被羈押人,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審查和評估工作。

為了全面、準確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定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嚴重暴力犯罪等10類社會危險較大的形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規定》對羈押必要審查和評估的容和方式進行了細化。明確應當全面審查、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悔罪表現、案件進展況、可能判的刑罰、狀況、有無社會危險以及繼續羈押必要等因素。并特別規定社會調查、量化評估、對未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心理測評等可以作為審查判斷是否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參考。

此外,《規定》還對變更羈押強制措施后的監督管理責任作出了規定,對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需要重新逮捕的況,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果,對于檢察機關加強和規范羈押必要審查工作有重要指導意義。下一步,檢察機關將與公安機關共同落實《規定》,推提升羈押必要審查工作的質效,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將深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規定》的出臺是推進法治公安建設的舉措,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的順利進行,提升刑事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

為加強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逮捕后羈押必要的審查和評估工作,規范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了《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規定》。該規定的發布對于確保法律的準確有效執行有重要意義。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本規定旨在規范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

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羈押的必要進行審查,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應當及時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前發現羈押措施不當或者有申請變更羈押強制措施的,應當進行必要評估。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時,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法律的準確有效執行。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規范地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羈押措施適用條件,嚴格保守辦案和國家、商業、個人私。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不得影響刑事訴訟依法進行。

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羈押必要審查,由捕訴部門負責,并得到刑事執行、控告申訴、案件管理、檢察技等部門的配合。公安機關對羈押的必要進行評估,由辦案部門負責,法制部門進行統一審核。對于異地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地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進行配合。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決定時,應當告知被逮捕人有權向辦案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審查。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職權進行羈押必要審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前至開展一次羈押必要審查。公安機關據案件偵查況,可以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評估羈押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況時,應當立即進行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并及時作出相應的決定。對于未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優先進行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以及值班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開展羈押必要審查。申請人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材料。申請人還可以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羈押強制措施的申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審查、評估羈押的必要

經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審查、評估后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不予釋放或者變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沒有新的理由再次申請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不再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并告知申請人。但如果案件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或退回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導致在押人員的羈押期限延長,變更申請不限制。

辦案機關收到羈押必要審查申請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申請、線索和證據材料移給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負責控告申訴或案件管理的部門。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收到相關材料或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況,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和意見移給負責控告申訴的部門。公安機關的其他相關部門收到變更申請的,應當在當日移給辦案部門。其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到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負責辦案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或者在兩天將申請材料移給負責辦案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看守所在工作中發現在押人員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看守所建議人民檢察院開展羈押必要審查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上證明在押人員狀況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收到看守所的建議后,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審查,并及時作出審查決定。

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應當全面審查、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悔罪表現、案件進展況、可能判的刑罰、狀況、有無社會危險等因素。對于未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當重點審查其長經歷、犯罪原因以及有無監護或社會幫教條件。

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包括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理由和證明材料、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了解和解、諒解、賠償況,查閱、復制原案卷宗中的證據材料,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狀況,調取看守所的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方式。

審查過程中應當制作筆錄,與書面意見、調查核實獲取的其他證據材料一并附卷。

審查、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可以采取自行或委托社會調查、開展量化評估等方式,并將調查評估況作為作出審查、評估決定的參考。對于未年犯罪嫌疑人,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進行心理測評。公安機關應當主據人民檢察院的要求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會危險的證據。

人民檢察院可以據《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組織聽證,開展羈押必要審查。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應當及時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評估后發現符合上述形的,應當及時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形之一,且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可以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經審查、評估后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形之一,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涉嫌嚴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搶劫、綁架、放火、炸、投放危險質等侵犯公民人財產權利、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暴力犯罪;涉嫌侵未年人的犯罪。對于這些形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審判階段收到羈押必要審查申請或建議的,應當在十日以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提出釋放或者變更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到變更申請的,應當在三日以作出決定。在涉及病鑒定等專業知識,需要委托鑒定、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報告,或委托技部門進行技證據審查,以及組織開展聽證審查期間,不計羈押必要審查期限。

人民檢察院開展羈押必要審查時,應當制作羈押必要審查報告,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況、訴訟階段、案概述、審查況和審查意見,并在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準確填錄相關信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羈押必要審查后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可以在審查起訴案件審查報告中載明羈押必要審查相關容,不再單獨制作羈押必要審查報告。公安機關開展羈押必要評估時,應當由辦案部門制作羈押必要評估報告,并提出是否有羈押必要的意見,然后送法制部門審核。

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發出羈押必要審查建議書后,應當跟蹤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況。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后十日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未在十日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

對于依申請或看守所建議開展羈押必要審查的,人民檢察院在辦結后應當制作羈押必要審查結果通知書,將提出建議況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況,或者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理由及時告知申請人或看守所。公安機關對繼續羈押的必要進行評估后,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審查、評估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變更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變更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人的監督管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執行況的監督。如果偵查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需要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決定逮捕。在審判階段發現,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決定逮捕的建議。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同時廢止原《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審查案件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