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章: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規定》,旨在規范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及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保障刑事訴訟活順利進行。該《規定》共有27條,立足于近年來的逮捕羈押實踐,對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進行了詳細規定。

《規定》強調了在押人員的申請權,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據職權或看守所的建議啟羈押必要審查程序。對于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至應當開展一次羈押必要審查。同時,公安機關可以據案件偵查況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評估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當

《規定》還特別強調了對于符合特殊況的被羈押人,如“系未年人的唯一養人”等,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審查、評估工作。

為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規定》明確規定了對涉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等10類社會危險較大的形,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此外,《規定》還對羈押必要審查、評估的容、方式進行了細化,明確應當全面審查、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種因素,并明確了社會調查、量化評估、心理測評等可以作為審查判斷的參考。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規定》是貫徹黨的二十大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果,對檢察機關加強和規范羈押必要審查工作有重要指導意義。下一步,檢察機關將與公安機關共同推《規定》的落實,提升羈押必要審查工作的質效,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臺是推進法治公安建設的舉措,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順利進行,提升刑事案件辦理的質效。公安機關將深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共同推《規定》的落實,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

該《規定》的發布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規范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有重要意義。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該《規定》,確保其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