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統婚嫁習俗中的“彩禮”近年來引發了熱議,爭議不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月正式實施。今天,我們來談一談“彩禮”!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的規定,止借婚姻索取財。這種行為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反對。該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如果以彩禮名義借婚姻索取財,另一方要求返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與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彩禮的給付雖然機和目的相似,但是彩禮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的,其目的是締結婚姻關系,有相對特定的外延范圍。該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在認定某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目的、時間和方式、財價值、給付人和收人等事實認定。此外,該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包括:一方在特殊紀念日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禮金;一方為表達或增進而進行的日常消費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這些財或支出,由于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在彩禮返還糾紛中,婚約雙方的父母是否能夠作為訴訟當事人,該司法解釋區分了兩種況: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但考慮到實際況,彩禮的給付方和接收方并不僅限于婚約雙方,雙方父母也可能參與其中。為了尊重習俗,同時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況等案件事實,確定責任承擔主,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而在離婚糾紛中,如果一方提出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以上容來源于央視新聞和廣東政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