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后認為,黃思江對案涉房屋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慶華小貸公司申請再審認為不存在“中衛市祥輝業管理有限公司”,并稱案涉證據系偽造。但經審查,中衛市祥輝業服務有限公司認可其在設立前以“中衛市祥輝業管理有限公司”名義與黃思江簽署業管理服務協議并實際履行。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公司認可行為系對公司設立前法律行為效力的追認,因此慶華小貸公司的申請再審理由不立。
此外,案涉工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雖未竣工驗收,但已實際付。2017年5月15日,中衛市祥輝業服務有限公司與黃思江辦理接手續,建立業服務關系,對案涉房屋實際占有使用。據此況,原判決認定黃思江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并無不當,因此慶華小貸公司關于黃思江違法占有使用的申請再審理由同樣不立。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付使用。案涉房屋作為建設工程只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才能付使用。因此,景公司應履行向買房人付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這一法定義務。否則,即構違法易。購房人基于違法付所占有的房屋,不是合法占有。然而,在本案中,購房人已實際占有房屋并建立了業服務關系,因此認定其合法占有房屋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正確,慶華小貸公司關于黃思江違法占有使用的申請再審理由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