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電影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以重拳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該法院審理的“星輝海外有限公司與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選該典型案例。這起案件涉及知名電影《喜劇之王》被侵權的問題。

據了解,《喜劇之王》是一部在香港備矚目的電影,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公眾關注度。然而,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凱公司)和李某在2018年通過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宣傳被訴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為“連續劇版#喜劇之王#”,并在宣傳中稱該電視劇是改編自《喜劇之王》等。香港電影著作權人星輝海外有限公司將此事告上法庭,主張正凱公司和李某的行為構不正當競爭。

經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法院綜合考慮了涉案電影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間的票房收、電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間的宣傳力度,以及電影在授權視頻網站上的播放量、對電影的持續報道程度,以及相關公眾對電影評價的參與程度等因素,得出涉案電影名稱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因此,正凱公司和李某的行為被認定為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電影名稱及虛假宣傳,依法承擔不正當競爭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在香港上映的電影的名稱依法予以保護,并且結合電影作品傳播特點,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中“有一定影響”視聽作品名稱認定的要件和考量因素。這一判決有助于加強對電影作品的保護力度,為電影行業的發展和市場環境的繁榮創造了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