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定了審判人員7種形致錯案將終追究責任。第一種形是審理案件時有貪污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第二種是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第三種是涂改、匿、偽造、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嚴重后果;第四種是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時瞞主要證據、重要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第五種是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第六種是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第七種形是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錯案追究責任制的主要追責方式有調離、免職、責令辭職、辭退、黨政紀理以及構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了刑事案件有錯案時的理方式。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于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疑難、復雜、重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此外,公務人員辦錯案件的追責責任基本上沒有時間限制。
為了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強對該意見的宣傳培訓工作,與公安檢察等機關通協調,完善重大冤錯案件分析通報制度,并督促各級法院切實提高辦案質量,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