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6件飼養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引導廣大群眾依法文明飼養,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說,典型案例既反映出飼養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的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悉養犬法律法規、缺乏養犬文明的現實況。記者注意到,本次發布的洪某某訴歐某、斯某飼養損害責任糾紛案就反映出飼養人的盲目自信。該案中,斯某飼養了一只黑臘腸犬,自認為“我家的狗很萌很聽話,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任由未年孩子獨自遛犬致使犬只為“移的危險源”。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區大門東側讓其未年兒子歐某(7歲)遛犬。歐某遛犬時未避讓兒,該犬將洪某某(系不滿1歲的嬰兒)左足部抓傷。洪某某家人報警后,該犬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斯某攜犬出戶時讓其未年兒子遛犬,違反了當地養犬管理規定中“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之規定,節嚴重,故作出行政罰,沒收該犬。洪某某家人將洪某某送往兒醫院就診,醫生為洪某某注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與斯某協商賠償未果,提起訴訟,請求歐某、斯某賠償醫療費、通費等費用。審理法院認為,斯某作為案涉犬只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讓其未年兒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傷,斯某的行為存在過錯,與洪某某的損害后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系,斯某應對洪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斯某賠償洪某某醫療費、通費等合計3092元。據介紹,本案是典型易發的犬只傷人案件。飼養人、管理人的不在意以及對法律法規的忽視最終釀傷人后果,既給年的被侵權人心造損害,也讓自己產生經濟損失,還可能失去犬繼續陪伴的機會。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實際上是飼養人、管理人的管理問題。要避免類似況發生,就要做到依規養犬,要注重教育引導未年的家庭員強化危險意識,樹立風險觀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養犬遛犬。實際生活中要如何管理犬只,才能夠避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杜軍介紹說,對于這個問題需從三種況來考慮:第一種況是,飼養了止飼養犬只的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止飼養的烈犬等危險造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止飼養藏獒。飼養人違反該規定,飼養了一只藏獒。當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況是,飼養的雖然不是止飼養的犬只,但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采取安全措施造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的,可以減輕責任。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要求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年人牽領。如果飼養人攜犬外出未對犬只束犬鏈而導致他人被咬傷,飼養人原則上應全額賠償被侵權人損失;只有當飼養人提供證據證明損害結果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的,才可以適當減輕飼養人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完全免責。第三種況是,飼養的不是止飼養犬只,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的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造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也就是說,飼養人飼養的犬只不屬于止飼養的范圍,犬只飼養行為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此種形下犬只咬傷他人,飼養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方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杜軍說,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較為嚴格。這也表明養犬一定程度上也是“養責任”。杜軍建議飼養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飼養管理,攜帶外出時不僅要遵守相關管理規范,而且要防止和避免他人到損害。大家在外不要隨意逗弄,共同防范致損事件發生。#養的烈犬傷人犬主承擔全責#(全記者 張昊)(來源:法治日報)聲明:本號轉載稿件僅供流學習,所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私信告知,我們將于第一時間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