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仲裁司法審查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明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不能適用于從合同——中國泛海控集團有限公司與郭某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這次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類型多樣,富,生反映出新時期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審查工作面臨的新況新問題。從案例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對仲裁支持和監督并重的司法立場。

【案號】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特13號基本案中,2019年12月,郭某與基金管理人民生財富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證券公司簽訂了《基金合同》《基金補充確認函》《“民生財富尊逸9號投資基金”份額認購(申購)確認書》。《基金合同》約定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1年9月,郭某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將民生財富公司、招商證券公司、泛海公司列為被申請人。2021年11月,泛海公司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022年1月,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理泛海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泛海公司并未與郭某簽訂《基金合同》,《承諾函》并非泛海公司向郭某出。泛海公司與郭某之間并未有明確的仲裁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仲裁協議。法院裁定確認泛海公司與郭某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

本案為規范仲裁條款效力的擴張提供了有益的類案指引。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意愿,據主從合同的關系、仲裁的特殊、仲裁條款的要式等,在從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的況下,認定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從合同不有約束力。這顯示了人民法院對仲裁支持和監督并重的司法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