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以下簡稱《解釋》),以便在首個全國生態日到來之際為全面推進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該《解釋》于2023年8月15日(首個全國生態日)起施行,明確了一系列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規則。

《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并深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據刑法修改況,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況新問題,從司法環節發力,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為全面推進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其中,該《解釋》主要明確了對于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調整,以及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理規則。此外,還明確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為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指導。

《解釋》對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了在特定形下的應刑罰,如新增的第三檔刑適用形,以及對于在重點保護區域進行排放、傾倒、置有害質的形做出規定。此舉旨在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

另外,《解釋》還明確了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理規則,對承擔環境評價、監測、排放檢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的犯罪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外,針對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行為,《解釋》進一步完善了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理規則,以便推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次發布的《解釋》現了“兩高”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定立場。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深貫徹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神,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