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據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這一修改是基于強化對民營企業保護的現實需要,將該罪名適用范圍從國有公司、企業擴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在,能夠更好現產權平等保護要求。

這一修改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據《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的規定,對徇私舞弊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重大損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特別重大損失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罰。

這一舉措得到了中央相關單位、部分專家學者等的意見,最終決定將罪名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這一舉措對于保護民營企業和加強產權保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