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并對“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國有資產罪”進行了調整,將其修改為“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這項調整是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改,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據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果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或者低價出售,導致國家利益遭重大損失的,將被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致使國家利益遭特別重大損失的,則將被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果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或者低價出售,導致公司、企業利益遭重大損失的,也將依照前款的規定罰。
這一修改的背后是對民營企業保護的現實需要,將該罪名適用范圍從國有公司、企業擴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在,以更好地現產權平等保護要求。據悉,《補充規定(八)》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