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月31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八)》)。據悉,《補充規定(八)》據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了一個罪名,即將“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經過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據該修正案第三條的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重大損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特別重大損失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罰。”“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公司、企業資產構犯罪的對象由‘國有資產’擴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資產在。鑒此,必須對原罪名‘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國有資產罪’作出調整。”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兩高”經征求中央相關單位、部分專家學者等意見后,最終研究決定將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這一修改基于強化對民營企業保護的現實需要,將該罪名適用范圍從國有公司、企業擴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在,能夠更好現產權平等保護要求。據悉,《補充規定(八)》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2次會議、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年1月30日法釋〔2024〕3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2次會議、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二)》),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修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國有資產罪”修改為“徇私舞弊低價折、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