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基層院檢察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0月建設并運行了檢答網。這個信息共平臺以其容廣泛、專業強、解答及時權威而深各地檢察人員的喜。作為一個提供法律政策運用、業務咨詢和答疑服務的平臺,檢答網已經為檢察人員探討業務、提升素養的園地和良師益友。第一百零九期的“檢答網集萃”即將發布,請大家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4月發布了《關于辦理破壞野生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其中第19條規定,在海洋水域危害珍貴、瀕危水生野生況下,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然而,《規定》只對這類犯罪五年至十年以及十年以上的節做了規定,未對立案標準進行明確。請問危害珍貴、瀕危水生野生的立案標準是否參照新《司法解釋》第6條,即以2萬元至20萬元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的依據。例如危害紅珊瑚、海馬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的立案標準是否以2萬元的數額為標準?

福建省平潭縣檢察院的陳為閩和福建省檢察院的周建山對此進行了解答。據刑法第341條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及其制品的行為,將被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罰金。節嚴重的,將被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節特別嚴重的,將被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據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規定》,以及之前的司法實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罪是一種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刑法條文規定的行為,即構犯罪。《規定》對在海洋水域危害珍貴、瀕危水生野生節嚴重和節特別嚴重的適用形做了規定。新《司法解釋》第19條明確繼續適用這一規定,但對于在海洋水域危害珍貴、瀕危野生罪的立案標準未做明確規定。因此,應該適用新《司法解釋》第6條第1款關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罪立案標準的一般規定。

資料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