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進行了修訂,這一舉措旨在讓檢察不再被數據所困,不再為考核所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案件管理研究基地副主任程雷對這一新聞進行了解讀。
自2020年起,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印發了《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經過4年的探索,指標數量由最初的87項逐步降低到了當前的38項。這次修訂并不意味著對工作要求的降低,而是反映出檢察機關運用指標管理的理念發生了轉變。
新的指標系有明顯的亮點,38項指標涵蓋各個業務領域,評價的視角更加宏觀,更加符合司法規律。同時,新的指標系進一步理順了上下級檢察機關管理的關系,賦予省、市、區級檢察機關更大的管理與決策空間。指標的調整突出了檢察監督工作導向,部分指標的合并以及計算規則的優化,為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帶來更多因地制宜的空間,讓各級檢察機關得以合理統籌好質量與數量的關系,據本地執法司法現狀合理調整本地的工作側重。
從當前指標設計與運用理念來看,指標系的修訂優化實際上是對全國檢察機關樹立新的司法管理理念與科學化地運用數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檢察機關還應當從幾個方面,全面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學和有效。
首先,需要加強各級檢察機關黨組對案管的學習與理解。案管部門保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與院領導、業務部門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服務和輔助院領導管理與決策需要據本院自況做好辦案監督與分析工作,承上啟下,承擔將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要求與管理思想落實到本院的責任。讓院黨組、各部門充分理解當前指標設置和調整的目的與意義是避免形多頭管理、反管理等管理沖突的基礎。
其次,需要加強案管專業,提高數據運用與分析能力。38項指標的設置更為宏觀,符合最高檢從頂層部署工作與整觀察檢察機關運轉態勢的要求,也為各級檢察機關提供工作方向指引。由此,越往基層的案管部門越需要細化分析。案管部門人員首先應是業務專家,懂得辦案的問題、地方司法的癥結、各部門業務的特點,避免外行人管行人。
最后,需要加強檢察業務辦理與管理的協調與統一。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問題的正式提出,標志著檢察機關對司法管理的探索進了新階段,不再局限于案管部工作,開始追求業務辦理與管理的協調統一。未來,可以探索由案管部門與辦案部門聯合發布案件評價指標,共同出相關指標的執行規范與解釋,規范引導各級辦案部門對業務評價指標的科學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