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電視設備的普及,給酒店和民宿業主帶來了很大的經營風險。為了吸引生意,一些商家在客房中配備了有電影點播功能的智能影音播放設備。然而,他們可能沒有意識到,未經許可播放影片是侵權行為。最近發生的一起案件中,一個電影的著作權人認為被告民宿酒店未經許可將他的作品通過智能電視設備放映給客房消費者觀看,侵犯了他的作品放映權。被告們可能到委屈,認為他們只是提供了智能電視給消費者使用,并沒有提供收費的觀影服務。他們還表示,電影和播放件都是由消費者自行搜索觀看的,并非由酒店下載安裝。然而,據法律條文,著作權的各項權利是明確規定的,包括發表權、修改權、發行權、出租權等。放映權屬于著作權人的權利,未經許可放映作品將構侵權行為。在這起案件中,被告將電影通過智能電視設備提供給客房消費者觀看,構了侵犯放映權的行為。法提醒酒店經營者要提高法律風險意識,合法合規經營,以免承擔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由此可見,酒店和民宿業主在提供智能電視設備時應當對可能的侵權責任負有責任。他們應該意識到,雖然他們可能沒有直接提供觀影服務,但他們提供了帶有侵權功能的設備,從而為客房消費者提供了觀看未經許可的電影的機會。因此,他們應積極采取措施,確保提供的智能電視設備符合版權法規定,并在必要時與著作權人協商許可,以避免潛在的侵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