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疑似已故藝人周海的電子病歷截圖被流出,相關截圖中記載了周海的個人資料、就診時間、就醫癥狀等各種信息。13日晚間,新京報報道稱,記者從涉事醫院知人士獲悉,已找到兩名涉及泄病歷者并移警方,1人為醫院職工被暫停執業,另1人系其朋友。斯人已逝,個人私卻被曝,無疑是對周海家屬、的二次傷害。

名人、明星作為公眾人,其生活和工作備關注。然而,某些人為了追求流量及其他收益,不惜曝明星的私信息從中獲利,導致明星私泄事件屢屢發生,給這些公眾人帶來了嚴重的困擾和傷害。比如,今年9月,主持人楊迪發文稱其被“開盒”,個人信息遭到泄,很多人打來擾電話,讓他不得已換了手機號。從名人、明星私泄事件來看,其背后有一條作鏈條。首先,曝者可能因工作關系等,經手名人、明星私信息,或者是以獲取名人、明星信息為特定目標的違法者;其次,當名人、明星信息被泄,某些人出于好奇、獵奇等目的,為此類信息傳播的推手;某些網絡平臺為了曝率和流量,對于此類現象同樣持縱容態度,造事態進一步發酵。

名人、明星的私被曝,當然有傳統觀念的因素,即在不人心中,明星出名的代價,就是要將其個人信息公開,即使是“窺”,頂多也屬于道德范疇。然而,這一行為已然違法。《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明確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私、到侵害的,其配偶、子、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也發文列舉了《醫師法》第五十六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師和護士在執業活中泄患者私或者個人信息的,會到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警告、暫停執業活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節嚴重”。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或者單罰金。

今年8月,據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通報,自2019年起,陳某等5名高鐵站員工利用職務便利,查詢及出售演藝明星搭乘高鐵的行程信息或者居民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并加價轉售,共獲利56萬多元。最終該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8個月至9個月不等。顯然,要消除名人、明星私泄事件中,某些人“法不責眾”的心理,須強化落實相關法律要求。對于非法出售名人明星私牟利的行為要依法治罪,對雖無直接獲利行為,但客觀上造名人明星私泄的行為,同樣要追究法律責任。

今年3月,北京警方對在網絡上散布明星陳某某私的5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等罰,但需要追問的是,坐視陳某某等明星信息傳播的網絡平臺,難道不為此擔責?畢竟,上述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的解釋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造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罰。”

無論是名人、明星,還是普通百姓,都私權。私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它保護個人信息、生活空間、私人事務等不被他人非法獲取、利用或侵犯。當名人、明星的到侵犯,違法者不被追究,黑手遲早會向普通人。近期,網絡熱議的“人開盒”現象,就是此類惡行蔓延的寫照。因此,我們必須以法治的力量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執法機關對于涉及個人私信息泄的事件,無論害者是明星還是普通人,都應一查到底,并持續加強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力度,防止惡意炒作和傳播私信息的現象發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營造一個尊重他人私、保護個人信息的良好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