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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設立道路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已有11年的時間。該基金為許多人在發生通事故后無法立即支付高額救治費用時的“救命錢”。據昆明市財政局,自今年10月1日起,在申請使用這筆“救命錢”時有了一些暖心的改變。昆明市完修訂并正式印發了《昆明市道路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2017年發布實施的《昆明市道路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調整。新政策做出了哪些調整?申請流程是否更便捷?為了回答這些問題,記者專訪了昆明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

據昆明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施細則》一個重要的變化是擴大了救助對象的范圍,并延長了救助時間。救助對象現在包括了機車道路通和農業機械事故造的人傷亡。另外,將墊付搶救費用的時限從72小時延長至7日。“如果有特殊況需要超過7日的墊付,可以由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提供書面說明。這些新的調整更加近實際需求,更加人化。”該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救助基金墊付的況:搶救費用超過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車未參加強險、機車肇事后逃逸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況。在程序上,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通管理部門出墊付通知書,并協助事故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醫療機構提出墊付費用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害人或其親屬都可以申請墊付搶救費用,并由醫療機構協助。

針對實際作中的變化,《實施細則》遵循簡政放權、簡化作流程、提高運行效率的原則,使救助基金能夠更及時地發揮作用。“在作流程上,本次修訂的《實施細則》總上與原來保持一致,主要是事故當事人申請,警部門通知醫療機構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醫療機構負責救治,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后墊付的流程。作上,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優化調整。”該負責人表示,為了讓事故害人能夠更好地得到及時救助,一是規范了申請提供資料的要求,不再強制要求害人及其親屬提供無力承擔搶救費或喪葬費的證明材料,所需申請材料在實施細則中一次告知并提供申請模板;二是建立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轄區警部門專人對接聯系機制,及時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和相關咨詢;三是與醫療機構建立了救助基金墊付事故救治“綠通道”和“專人對接”機制,讓符合救助條件的通事故害人便捷的醫療服務,不因費用問題而影響及時救治;四是短了審核墊付時間,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的3個工作日審核,并在審核(審批)后的2個工作日墊付搶救費用,3個工作日墊付喪葬費用。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醫療機構、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違反相關規定的況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材料或者拒絕、推諉、拖延搶救道路通事故害人的,將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理。對于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給予分;對于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調整和改進使得昆明市的通事故救助基金更加近實際需求,更加方便申請和使用,提高了救助的效率和及時。這對于那些在通事故中傷的人來說,將是一個積極的改變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