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件。游客在上廁所時不慎摔傷,旅行社拒絕承擔責任并稱其不存在侵權行為。然而,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向游客支付保險金21616.14元,乙保險公司向游客支付保險金22597.02元。
據報道,2022年6月8日,游客戴某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境旅游合同。次日,旅行社組織戴某等人進行旅游活。期間,戴某在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并導致手部傷。盡管如此,戴某仍然繼續跟團前往下一個游覽地點。在午餐時,由于手部疼痛,戴某在同行旅游人員的陪同下前往醫院治療,診斷結果顯示右尺骨突骨折伴橈骨遠端骨折,隨后住院治療了22天,醫療費用共計13006.82元。經鑒定,戴某被認定為十級傷殘,并建議進行三個月的門診治療。旅行社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旅行期間醫療費用補償保險和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同時還在乙保險公司購買了旅行社責任保險。戴某將此事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旅行社以及兩家保險公司共同辯稱,認為戴某是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導致摔傷,旅行社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是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件。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戴某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過程中上廁所時摔傷屬實。關于戴某的損失承擔問題,旅行社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醫療費用補償保險和旅行意外傷害保險。據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意外事故或突發急疾病,合理醫療費用超過100元的部分按照90%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據人保險傷殘程度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別為100%至10%。戴某的摔傷造的損失共計96946.54元。因此,甲保險公司應承擔旅游者因意外造的損失,其中醫療費用保險賠償金為11616.14元,傷殘保險賠償金為10000元,合計21616.14元。至于戴某的其他損失,由于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上廁所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因此應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旅行社未能證明其在游客自由活期間盡到了安全提醒義務,并在游客傷后未能及時安排就醫,也存在過錯。因此,法院認定戴某應承擔自損失的70%責任,旅行社應承擔30%責任,即應承擔22597.02元。旅行社在乙保險公司購買了旅行社責任險,因此乙保險公司應賠償戴某的各項損失,總計22597.02元。綜上所述,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目前賠付已完。
此案的判決提醒人們近年來“老年游”持續升溫的同時,安全問題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在旅行時,老年人應當對自健康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外出旅游要量力而行,避免過度疲勞,并在發生意外時及時向旅行社尋求幫助。作為旅行社,他們對游客的安全負有保障責任,應當詳細告知旅游合同、行程單、安全告知書等相關信息。在游客自行安排活期間,旅行社也應盡到安全提示和救助義務。一旦游客發生意外事件,旅行社應立即送醫并妥善理,并據保險合同條款理賠付事宜。否則,旅行社應對游客的人損害和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在本案中,旅行社的領隊得知戴某摔傷后,仍然帶領戴某繼續旅游,沒有及時安排就醫,因此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