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容:韓先生經營的一家餐飲小吃店因在店的展示牌上印有“傷心涼”,被商標權人林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萬元。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訴訟請求,認為店的使用并不構商標侵權。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林士在2003年將自己賣的涼命名為“傷心涼”,并注冊了相關商標。在2013年至2014年期間,林士起訴了多家使用“傷心涼”字樣的餐飲店,并獲得了勝訴。之后,繼續對濫用“傷心涼”商標的商家進行打假維權。

在這起案件中,林士發現一家位于都市青羊區的餐飲店在展示牌、廣告牌、菜單欄、收銀小票上使用了“傷心涼”字樣,于是將其告上法庭并要求賠償。然而,韓先生認為“傷心涼”只是一道菜品的名稱,并沒有惡意使用別人的商標。他還提了大量證據證明,餐飲從業者、消費者、政府部門等將“傷心涼”定位為特小吃或菜品名稱,而非商標使用。

經過一審和二審的審理,法院認為餐飲店的使用行為是非商標使用,向公眾傳達的只是一道小吃,并沒有攀附商標的故意。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原判。

這起案件的審理結果對于判斷商標侵權是否立提供了一定的指導。不僅需要考慮商標標識本的使用,還要以商標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為前提。對于弱顯著和趨向通用名稱化的商標,只有在使用行為損害了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導致市場混淆時,才能構商標侵權。

對于韓先生來說,他在收到二審判決書后終于松了一口氣。他的代理律師表示,對于類似案件,必須以商標發揮核心功能為前提,判斷是否構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行為并未損害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也未導致市場混淆,那麼這種使用行為就不構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