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爺騎車摔倒,轉向過路子索賠,子表示無需承擔責任
在河北某市的一個十字路口,一輛電瓶車突然倒地,車上的兩個老人也隨之摔倒在地。然而,盡管是老人們自己行駛不慎導致摔倒,他們卻將目對準了前方的一位年輕子。22歲的小柳騎著共單車,在路口等待綠燈通行。到非常困,不明白為什麼兩位老人將責任歸咎于。小柳即將畢業,正在找工作,那天已經忙碌了一整天,準備騎車回學校。然而,剛好遇到紅燈,停在路口等待通行。突然,聽到后傳來一聲急剎車聲,然后是重倒地的聲音。回頭一看,兩位老人摔倒在地,痛苦地捂著傷的部位。他們的電瓶車也倒在了路邊的綠化帶上。很快,周圍聚集了一圈圍觀的人。然而,盡管有很多人看起來很同,但沒有人敢上前攙扶,因為當下人們都很害怕被訛詐。面對這個景,小柳到不忍心,但就在打算上前幫忙的時候,綠燈亮了。看著來往的車流,放棄了攙扶的念頭,轉單車把手,準備離開。沒想到,就在坐上車座的一瞬間,大爺大娘竟然向潑臟水。小柳不是一個好欺負的人,立刻反駁:“這附近有監控,我本沒有到你們,怎麼會是我撞到你們了?”大爺大娘頓時沉默了,他們互相看了一眼,然后又改變了說辭:“你騎車搖搖晃晃的,突然猛地停下來,我們跟在后面的人來不及剎車,才摔倒的,你肯定要負責任!”盡管他們堅持這樣說,小柳也生氣了,反問道:“我正常行駛,遇到紅燈停車,這本來就是通規則,我哪里有錯?是你們自己沒有注意,還想賴到我頭上!”然而,大爺大娘聽到這些話后,并沒有到愧疚,他們坐在地上,出幾滴眼淚,還將磕破的皮給圍觀的人看,哭訴道:“現在的小姑娘做錯事也不肯承認,還過來指責我們,有沒有良心啊!”大娘還亮出自己手上的鐲子,繼續說:“我花了幾千塊買的鐲子,就因為摔倒而斷裂了!”看到大爺大娘堅持不放,小柳生氣了,拿出手機報警。很快,警察來到了現場。見到小柳堅決態度,兩位老人有些心虛,但他們還是一副委屈的樣子,事七八糟地說了一通。然而,警察沒有被蒙混過去。他告訴兩位老人,在判定責任時,需要查看路口監控,了解事的全貌,然后再做決定。當聽到要帶他們去警局時,小柳立即同意,但大爺大娘卻顯得慌張。最后,通過監控錄像,小柳終于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在中國,故意瓷索賠的行為被定義為“敲詐勒索”,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的罰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節較重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當然,如果節過于嚴重,還可能涉及刑事罰。但需要明確的是,在中國,敲詐勒索罪的立標準是被害人已經付財,而犯罪分子已經實際控制了財。在這個案例中,小柳遵守了通規則騎行并等待紅綠燈通行,本沒有任何過錯,也沒有與兩位老人發生接。而大爺大娘在行駛過程中沒有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導致他們從車上摔倒,傷并造財產損失。因果關系存在于他們的疏忽和后果之間,與小柳的行為無關,因此不應該由小柳承擔責任。同時,小柳目睹老人摔倒而最終沒有選擇攙扶的行為,并不法律的強制約束。在中國法律中,只有四種況下人們需要盡到攙扶的義務。第一種是基于法律法規的義務,例如父母和監護人需要對子和被監護者承擔扶養義務。如果老人遇到危險,他們的子有能力但選擇不救,則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對于普通路人來說,選擇不救并不違反法律。第二種是基于法律行為或合同關系的義務。例如,如果老人在出租車等封閉空間中遇到危險,司機作為承運人,與乘客之間形了運輸合同關系,在司機支配的范圍,司機必須施以援手。第三種是基于特定份的義務。例如,警察在群眾遇到危險時必須采取救助措施。如果小柳是一名人民警察,在目睹群眾遇到危險時,必須盡力保護群眾的安全,不能推卸責任。最后一種是基于先行行為的義務。如果先行行為引發危險,就有義務消除危險。如果小柳真的撞倒了兩位老人,作為危險的引發者,有義務救助。但在本案中,排除了上述幾種可能后,小柳作為普通路人,并不需要對老人的摔傷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