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掌心寶,而當他們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傷時,責任應該如何承擔?最近,鹽湖法院功調解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案件的背景是這樣的:學生小王是某中學初三的學生,他在學校進行育活時不慎摔倒,導致左腕肘部傷,急送往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結果顯示他的左肱骨踝上骨折。事故發生后,小王的父母將學校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賠償責任,未達到的部分則由學校承擔。

據法院的判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習和生活期間到人損害,而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學校未能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因此應該對小王的傷害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學校投保了“校方責任險”,而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所以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在法的積極調解下,小王的父母與保險公司達了協議,同意由保險公司一次支付小王的醫療費等費用十余萬元。法提醒說,雖然案件通過法院的調解得以解決,但損害的結果是無法挽回的,而且也對孩子的學習生活造了一定的影響。為了減和避免類似的意外事件發生,學校應該積極認真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中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而學生的家長也應該擔負起監護人的責任,積極引導孩子樹立危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與學校和社會形合力,共同為孩子的健康長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