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3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楊功迅的故意殺人、搶劫案,并當庭宣判。法院判決楊功迅犯有故意殺人罪,判死刑并終剝奪政治權利;同時犯有搶劫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以2萬元人民幣的罰金。經過審理,法院查明了楊功迅的犯罪機和行兇過程。在2018年1月因家族間的糾紛,雙方發生了互毆,雖然經過調解達了和解,但楊功迅認為和解與其父親的疾病有關,因此心生怨恨。于是在2023年1月,他使用了砍刀和車輛等手段,在不到半小時的時間,致使了六人死亡一人傷,并威脅劫取了一名車主的車輛。隨后楊功迅投案自首,但法院認為,他的犯罪手段殘忍,節惡劣,不足以從輕罰。在庭審過程中,法院保障了被告人的權利,同時也審理了一些附帶民事訴訟。整個案件的審理也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等的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