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唐某以80元購買了姚某的淘寶店鋪,但未向平臺申請變更網店經營者份并綁定本人支付寶賬號,仍然使用姚某支付寶賬號進行經營活。姚某因其他經濟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導致支付寶賬戶被凍結,唐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對該支付寶賬戶進行司法劃扣的執行措施,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唐某的訴訟請求。

2020年7月,姚某使用其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號注冊了一家淘寶個人店鋪。唐某以80元價格購買了姚某的店鋪,雙方未更改店鋪所綁定的支付寶賬號,也未向淘寶平臺提變更店鋪經營者的申請。后姚某被訴至法院要求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依據銀行的申請扣劃了該網店對應的支付寶賬戶余額2.3萬余元。唐某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支付寶賬戶的資金系其經營所得,并非姚某個人財產,不應作為被執行人姚某的財產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最終法院駁回了唐某的異議申請。

唐某不服,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解除對姚某支付寶賬戶進行司法劃扣的執行措施。然而,黃埔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唐某繼續提起上訴,但廣州中院二審仍然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指出,支付寶賬戶的資金及收益屬于法律規定的個人合法財產權利范圍,賬戶實名認證人對賬戶所有的資金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的權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對執行標的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和付的實權利。本案中,唐某購買他人淘寶店鋪,未向平臺提變更店鋪經營者的申請,而店鋪綁定的支付寶賬號實名認證登記在姚某名下,支付寶賬戶的款項可供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即使唐某與姚某達一致,由唐某使用姚某支付寶賬號用于網店經營收款,因唐某系違規借用賬戶,由此帶來的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不能排除銀行對姚某支付寶賬號財產的強制執行。唐某對姚某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但被執行的支付寶賬戶系姚某實名認證登記,唐某對該支付寶賬戶不有所有權,而貨幣屬于特殊種類,一般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

在新型電商業態的迅猛發展中,一些商家可能存在使用他人名義經營網店的況,或者將自己注冊的網店轉賣給他人經營,都可能會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經營者應使用本人網絡賬號從事網絡易活,使用他人網絡賬號進行易產生的風險應由經營者自行承擔。通過協議等方式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者從其他經營者讓網絡賬號及店鋪,應當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信息變更公示,并及時綁定自有實名認證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