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79案簡介:2019年1月31日,原告趙某某向被告郭某某借款5萬元,并由被告吳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然而,經過多次催要后,兩位被告未償還借款,導致原告不得不將此案告至法院。原告要求郭某某償還借款5萬元,并要求吳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審理發現,在借條中并未對吳某某的保證方式進行約定,據法律規定,吳某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然而,由于原告在規定的保證期間未能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吳某某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郭某某在判決生效后的10日返還借款5萬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判決中提醒大家,雖然法律賦予了出借人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權利,但同時也要求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借條上有了擔保人的簽字并不意味著問題已經解決,我們必須正確地、及時地行使權利,才能獲得更多保障。為此,我們需要掌握一定的保證相關法律知識。

以下是關于保證責任的一些知識點:

一、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連帶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借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主張償還借款;而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在出借人對借款人窮盡所有方法之后仍未償清借款的況下,出借人才可以向一般保證人主張償還借款。

二、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的約定方式。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保證的約定方式發生了變化。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連帶擔保責任或一般擔保責任,擔保人將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而在民法典施行后,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連帶擔保責任或一般擔保責任,擔保人將承擔一般擔保責任。

三、在明確擔保責任后,我們還需要清楚主張權利的方式、時間以及相應的后果,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對于連帶保證人的主張,我們可以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連帶擔保人主張權利,但不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6個月主張;而對于一般保證人的主張,我們可以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不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6個月主張。與連帶擔保人不同的是,一般擔保人有優先抗辯權,因此,我們應該通過訴訟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擔保責任。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擔保訴訟時效都是3年。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連帶責任保證人將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有權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6個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是與保證責任相關的法律知識,我們應該掌握并正確運用,以保障自利益。最終,我們希大家能夠在面對擔保責任時,及時行使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