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一名子在攤位上撿到了8900元現金,以為撿到的錢不屬于盜行為,于是選擇將其收起來。然而,的這一舉卻導致了被判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據報道,被告人董某珍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進行了辯解。表示:“我沒有,然后收了起來。”認為只有從他人的包包或家里拿走才能算竊,而在攤位上撿到的不算。

這種觀點似乎并不僅限于董某珍一個人。許多人或許都曾經撿到過錢,但并沒有主歸還。那麼,撿到錢不歸還是否犯法呢?

據法律的規定,撿到他人失的財,應當及時歸還給失主。如果有人故意不歸還或者據為己有,就構了盜竊罪。盡管董某珍聲稱自己只是撿到并收起來,并沒有故意侵占,但法律并不對此予以認可。

在該案中,法認為董某珍的行為已經構了盜竊罪,并依法對其判了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這一判決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也提醒了廣大市民在面對撿到他人財時要據法律規定及時歸還,以免因此而招致法律的懲

總的來說,撿到錢不歸還是違法行為,盡管在某些人看來可能只是一時的“自找財富”,但法律對此是零容忍的。希這起案件能夠引起更多人對法律的重視和對他人財的尊重。人們應當時刻明晰,無論是在哪里撿到錢,都應該主歸還失主。這樣才能確保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時,這也是對他人財產權益的尊重和保護。大家要明白,任何從他人品中獲取的財富都不屬于自己,而是應該還給失主,遵守法律的規定是每個人的責任和義務。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建立一個和諧、公正的社會環境,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