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觀看視頻時被一則實名舉報視頻所吸引,舉報者是一位,同時也是害者的家屬。了壽警大隊事故科員趙某、大隊長劉某的司機藺某涉嫌辦案不公和濫用職權的事實。據舉報者介紹,事件發生在2023年10月21日上午8點30分左右。當時,的爺爺騎著電自行車在非機車道上行駛。藺某的妻子王某開車駛出賓新城小區,在小區門口路口的非機車道上未減速行駛,也未觀察、禮讓行人,導致70歲的爺爺被撞倒,部第三到第七5肋骨骨折。壽警大隊卻認定王某無責,將全部責任推給了70歲的害者,并要求其賠償修車費用。

在10月31日下午3點左右,趙某致電害者家屬,要求前來辦公室并修改案件經過的材料,特別要求添加“逆行”一詞。害者家屬指出,賓小區西門路口只有一條非機車道,對面沒有非機車道,老百姓應該從哪里走呢?趙某卻表示不必擔心,讓他們寫上去,會在明天上午的會議上研究,并保證給予老百姓公平公正的代。由于對執法人員的信任,害者家屬在材料中增補了“逆行”一詞。然而,當天下午5點左右,害者家屬再次接到趙某的電話,要求簽署認定書。認定書上明確寫著當事人王某無責,70歲的害者全責,并要求賠償修車費用。家屬追問是否經過會議決定,趙某承認是在當天上午的會議上作出的決定。家屬質疑既然已在上午開會決定出認定書,為何在下午3點給家屬電話,要求修改案件經過的材料呢?害者家屬追問參會人員,趙某提到了五個名字,但一名工作人員當場站出來否認參與此次會議。隨后,家屬多次電話求證其他工作人員,均得到否認參會的回答。家屬質疑趙某是否個人決定而非團隊決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通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通警察在通違法和事故時,應回避與當事人或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形。因此,害者家屬質疑作為警隊員,藺某的妻子的通案件中是否需要回避,為何他全程參與整個案件?害者家屬無法理解,在今天網絡如此發達的況下,仍有人欺侮老百姓,作出不公正的裁決。當事人藺某的妻子在非機車道上撞傷70歲老人,卻被認定沒有責任,并要求老人賠償修車費用。他們不備背景和關系,卻遭如此對待。因此,害者懇求壽警大隊查明事故科隊長趙某和大隊長劉某的司機藺某是否濫用職權,還老百姓們一個公平公正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