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市場一直以來都是欺詐問題最為嚴重的領域之一。大多數消費者對車輛了解有限,而二手車本的差異也給了二手車商很大的信息差,從而增加了欺詐行為的可能。那麼在二手車銷售中,如何才能認定欺詐呢?2019年5月21日,甲在乙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沃爾沃牌2016V40轎車,稱其為公司的代步車,并聲稱該車有甲所要求的全部功能(無鑰匙進、導航、盲區預警、胎監測等)。然而,在試駕期間,乙公司未向原告展示有關功能。當天,雙方簽署了二手車轉讓協議,合同中注明該車未曾發生過撞事故。然而,甲帶著車回家后發現該車并沒有盲區預警、胎監測等功能。而車輛的維修記錄顯示,該車曾更換過大燈、噴漆。被告聲稱該車是代步車,但經查,該車在2019年3月19日由龍某購買。原告認為在銷售期間,被告涉及合同欺詐,商業誠信缺失,故請求法院做出以下判決:1. 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車款135,800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購車款的三倍賠償即407,400元。在這里有一個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認定二手車易中的欺詐行為?二手車易欺詐認定的原則在于經營者瞞的信息是否屬于可能影響車輛安全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對車輛價值產生較大影響,進而影響消費者選擇權的重大瑕疵,比如車輛力系統、剎車系統、轉向系統、安全結構部件等的重大瑕疵。這些瑕疵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人健康和安全、財產利益、消費心理以及合同的本目的。如果經營者未如實告知這些信息,就可以認定為欺詐。但如果經營者瞞的信息并不屬于上述范疇,比如車輛漆面瑕疵的理、車輛窗簾總的更換等,一般而言不應該被認定為欺詐,可能僅涉及侵害消費者的知權。最終,本案法院酌定永達公司支付購車賠償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