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出現了一起“職業騙薪”團伙案件,該團伙員利用假冒的畢業證書等手段,在網上搜羅公司的招聘信息,將自己包裝英”人才,在同一時間段職多家公司,專門騙取底薪,導致數百家企業騙。截至目前,當地檢察機關已對158人提起公訴(據12月12日《檢察日報》)。

當前,勞者權益被侵犯的況并不見。可是,用人單位被“勞者”騙了,這種況卻相對較,引發人們深思。這個團伙之所以能夠行騙得手,主要是因為害企業遇到了心打磨的騙。然而,縱觀整個騙過程,用人單位自己的“失誤”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位被害公司負責人回憶稱,正常職員工都是催著公司為其繳納社保,但這些“員工”卻主提出不用公司繳納社保。于是,這些人同時在多家單位“工作”的況被瞞過了。問題是,繳不繳社保這是一件雙方可以“商量著來”的事嗎?

就員工繳納社保而言,我國社會保險法有明確規定。據該法,用人單位應在員工職后的30日為其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些“員工”主提出不用單位為其繳納社保,雖然是害怕自己在多家公司同時“工作”的況在社保登記系統面前暴,但用人單位為了“節省”費用就同意了,這顯然也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這樣的刑事案件也許并不多見,但有兩點值得思考:第一,僅在這些詐騙案中,騙企業就多達260余家;第二,除了上述詐騙犯罪的況,現實中用人單位因其他原因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況還有沒有?因此,法律的這項強制規定在現實中的執行況值得關注。

為了保障上述規定的落實,社會保險法已設置了相應的罰則。例如,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用人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以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以罰款。關于社會保險費繳納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該法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況的監督檢查。要將上述罰則落到實,就需要加強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

此外,檢察機關通過辦案發現問題后,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并跟蹤監督,也能起到良好的推作用。這起案件提醒人們,在勞關系中,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僅僅是保護勞者權益,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同樣可能遭損失。因此,對每個人、每個單位來說,“依法辦事”都應為其行為的前提和基礎,而不能為一道“選擇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