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衛東指出,醉酒危險駕駛在中國的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且是我國法定刑最輕的犯罪之一,近年來的案件發案量一直居高不下。醉駕案件與其他犯罪不同的地方在于,大部分況下并未造危害后果,而是由公安機關通過路查等方式主的,因此案件事實相對簡單,證據也相對容易收集,主要依據是含量鑒定意見。出臺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于提升醉駕案件辦案質效和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有重要意義,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意見》規范了醉駕案件證據收集要求,完善了證據采信規則。考慮到醉駕案件的特殊,該意見細化、規范了醉駕案件證據收集的要求,如對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飲酒、是否駕駛機車等方面,就無需收集同車人員、共同飲酒人員等人證言。這一規定符合實際況,避免了因為一些輕微瑕疵而排除定案關鍵證據,有利于公正辦理醉駕案件。

其次,《意見》完善了醉駕案件辦理程序,優化了執法司法資源配置。針對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況,《意見》建立了健全快速辦理機制,規定公檢法機關一般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30日偵訴審工作。這樣的規定兼顧了公正與效率,避免了過分辦案時限損害當事人權利的況。

最后,《意見》創新設置了公益服務考察機制,有利于提升案件理效果。對于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行為,法律給予了當事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并將自愿接安全駕駛教育、從事通志愿服務、社區公益服務等況作為作出相關理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強化對被從寬理人員的教育引導,防范行為人再次醉駕。

綜上所述,《意見》的出臺對于提升醉駕案件辦案效率與質量有重要意義,有助于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并且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創新,推建立多層次的刑事訴訟程序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