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和全國婦聯共同舉行了一場新聞發布會,發布了一系列涉及彩禮糾紛的典型案例。中國作為一個擁有悠久歷史文化傳統的國家,在許多地區到傳統婚姻習俗的影響,婚前訂立婚約并支付彩禮是一種常見的習俗。然而,當一方毀約或雙方解約時,關于是否應該退還婚前支付的彩禮,以及在離婚訴訟期間,法院是否應該支持男方要求方返還彩禮的訴求,這為司法無法回避的問題。
據民法原則,婚約期間一方給予對方及其父母一定數額財的行為被視為贈與。然而,婚約期間的財產贈與與一般民事贈與是不同的。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對于彩禮返還糾紛,確立了三種況下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然而,目前的司法解釋并未明確法如何確定彩禮的范圍、糾紛中各方當事人的確定、彩禮是否應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參考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典型判例在以下三方面有啟發意義。首先,彩禮的界定是一個重要議題。婚姻習俗是民事習慣的一部分,它是某一地區流傳至今的民事行為方式,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被認可和形,有地域、自發和普遍。然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對彩禮做出統一的界定。通常,彩禮被認為是男方在訂立婚約或結婚時支付給方及其父母的金錢或財,作為婚約或婚姻立的標志。對于彩禮范圍的認定需要法結合案件發生地的風俗習慣,判斷婚前男方向方及其父母支付的各種金錢或財是彩禮還是一般饋贈。通常況下,彩禮的金額較大,并且在當地有相對統一的行。
其次,在彩禮返還糾紛中涉及的當事人需要明確。婚前彩禮的支付通常是男方及其父母向方及其父母的支付。實際上,彩禮支付中主要部分是給方父母的。因為,民間普遍將彩禮支付理解為男方家庭對方父母將其養人的回饋,是對他們的尊重。因此,在理彩禮返還糾紛時,將方父母作為共同被告有助于查明涉案彩禮的金額和使用況等案件事實,也符合習俗。
最后,確定彩禮是否應返還以及返還比例時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對于未登記結婚且未同居生活的況,彩禮應予返還,但需要考慮已經實際使用的部分和方嫁妝況,并相應進行扣減。對于已同居生活甚至已生育子的況,法在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比例時,應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的實際使用況以及是否有孕育子等事實。對于離婚糾紛,原則上,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不應予支持。但對于結婚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較大的況,法應綜合考慮案件事實,裁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
總之,我國司法對彩禮返還糾紛的理既遵循民法典第10條關于理民事糾紛的原則,即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況下,可以適用習慣的原則規定,同時也尊重各地的婚姻習俗,綜合考慮彩禮支付金額、當事人家庭經濟狀況、方嫁妝支付況、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以及是否有孕育子等案件事實,由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來作出合法、合、合理的裁決。這樣有利于推移風易俗,遏制高額彩禮的出現,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現司法公正和司法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