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后又隨意丟棄,拾得人需要對此負責嗎?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拾得應當返還權利人,并對負有保管義務。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出現拾得人對存在誤解,隨意丟棄,從而引發糾紛的況。

據澎湃新聞報道,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拾得他人貴重項鏈后隨意丟棄引發的返還原糾紛。原告賈某購了一條價值14萬元的品牌定制項鏈,然而在某商場失后被被告林某撿到,隨后被隨意丟棄。賈某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其項鏈。

被告辯稱撿到項鏈后以為不值錢,后扔在了小區草坪,但無法證明項鏈后來被誰撿走。同時,被告認為原告不能證明案涉項鏈為原告所述品牌,也認為已經過了一年兩個月的時間且存在折舊,故提出愿意出于人道主義補償原告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拾得項鏈后應當返還或送有關部門并妥善保管,而被告私自將該項鏈帶至家中并丟棄在小區草坪,因此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45000元。

該案例再次提醒市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發現他人失的貴重品時,應當及時提給場所管理員或公安機關,如確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提的,也應盡到謹慎保管義務,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拾金不昧既是德,也是法定義務,拾得人拒不是一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已經構對失主所有權的侵害,應向失主返還原或給予賠償。